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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2EX  ›  HFX3389  ›  全部回复第 5 页 / 共 1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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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 26 键双拼盲打,手机九宫也盲打.
便宜点的,楼上推的 LG Gram ,6499 ,1199 克重
贵一些的,华为 MateBook X Pro ,11199 ,980 克重,算是我见过最轻的
101 天前
回复了 yy306525121 创建的主题 程序员 想写一个排课功能,请教大佬们
@tywtyw2002 #62 只是有这个想法,万一老师想全部在系统上搞定,让学生以系统的课时上课为准,或者说未来计算课时费等场景时以排课系统为准的话,就会有这种情况。

甚至于老师突发请产假,调休,突发外派到其他地方几个星期等等。

不然校领导一句话“你这系统是死的呀,灵活度不够啊,只适合开学前用一次然后导出 Excel 表再贴到在线文档就足够了,没有持续使用的必要”,那就真成义务劳动了
101 天前
回复了 yy306525121 创建的主题 程序员 想写一个排课功能,请教大佬们
排课不能冲突,而且还有如果老师突然生病、有急事或者希望调课不知道是否又要重新计算
在北京啊...
😅
@ccw4wcc #1 这应该算技术转自媒体成功的典型案例
102 天前
回复了 wzw369 创建的主题 问与答 闲鱼的三星固态挺便宜的,可以入手吗?
假的
102 天前
回复了 lijianan 创建的主题 职场话题 时隔一个月,我又来分享面试经历了
@aker91 #153 `nodemon 监听后端,热更新竟然要重新去他们服务器注册`这咋做的呀,好奇:D
103 天前
回复了 zcwlwen 创建的主题 程序员 M2 固态硬盘推荐
@CodeAllen #23 现在的三星 0E 修好了吗...
103 天前
回复了 GeekGuru 创建的主题 Apple iPhone 16 Pro 系列 内存为什么不用 12G?
给你 12G 也会像 iPad 那样屏蔽 4G 的
@est #230 😅
@est #226 另外我不明白你为什么使用「原告」和「被告」这样的词汇?

你字里的「原告」和「被告」是狭义上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广义上的“代表当事人之一”?
@est #226 什么我是原告还是被告?这不很清晰明了,托管机构是原告、OP 女儿和 OP (监护人)是被告,你还有什么问题一并说吧,别一条条来
@est #223

> 拿出真实材料,你又不承认怎么办?反正脸皮又不值钱呢。
或者说,要什么样程度的真实材料,你才会承认你就是瞎扯?

你哪句话是真实材料,一边说“啊,我要是拿出真实材料,你又不承认怎么办”,另一边又“要什么样程度的真实材料,你才会承认你就是瞎扯”,先拿出来放在网上让大家看看再说咧。

你看看我的真实材料:

- 142 楼“最高院的网址[以犯罪对象为切入点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1901/t20190113_405188.shtml)”

- 174 楼“案值超过了一定数额算盗窃罪,没到数额的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你不知道吗?未成年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监护人的责任你都略过去了么?”

- 174 楼“《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还有写“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

- 174 楼“不问自取视为偷”这句话没听过?即使糟粕满满的《弟子规》都有写“用人物,须明求,傥不问,即为偷。””

- 179 楼“你被拖欠工资时跟 HR 和老板对峙,到劳动监察那里拿出来的是百度百科词条而不是《劳动法》吧。”

- 183 楼“央视网的视频, [小学生抽小马宝莉卡牌近乎疯狂 卡牌盲盒正全方位“围猎”未成年](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pU411S7YN/) ”

- 189 楼“家长付的费还包含了场地租赁、员工工资、教材费用、水电费用等等、你咋不也一起住那里?你咋不搁那装个健身房呢?你咋不在那里打篮球呢?”

- 189 楼“确实不是真理,但这是社会契约,这是在国家和法律还存在时就必须遵守的契约,是集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孩子接触人开始,他们就已经开始融入社会的进程,作为一种社会性动物,这种进程是不可被阻挡的。”

- 189 楼“有家长、未成年人保护法、托管机构和老师、有经验的民警等多重保护,让孩子懂得了什么是自己的东西,什么是别人的东西,什么是不是自己的东西没问过别人就不能拿。”

- 193 楼“当生产力发展和剩余价值的出现时,「盗窃」就已经被定义,经过社会、经济、法律长足地发展至现代,「盗窃」的定义已经明确的不能再明确了,甚至连「盗窃」和“偷用”或“使用窃盗”都区分的明明白白,你要是「难纠结准」,你可以看看你自己复制的理论、《刑法》、司法解释、判例。”

- 195 楼“「盗窃」损害的是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权,你自己看片、翻墙、手机不装反诈 APP 有损害了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权吗?”

- 204 楼“你不懂你就去学,别搁这举个 “浦东拒借除颤仪医生被停职”极端例子然后还需要别人给你解释,自己去翻《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4 楼“这个观点很不错,但还不够深。除了金钱,还有其他形式的“成本”,如劳动、时间、信任等。”

- 204 楼“这不是天性,是生存本能,是需求层次理论中的最底层的生理需求,比如食物、水、空气、睡眠。
「卡包」并不是“最底层的生理需求”,「太想拥有全套了」也不像缺少“食物、水、空气”一样。要正确理解“欲望和需求””

- 222 楼“法律不仅仅是为人服务,更包括指引、规范、惩戒、教育、强制等多重作用,不能过于简化,而且根据 OP 在帖子中的描述,法律并没有给 OP 制造矛盾,反而造就了更好的家庭教育。”

基于最高院、法律、著名书籍、古话、解释、事实等等写出来的才是“真实材料”,而不是你

- 8 楼「 LZ 不要这么狭隘。人天性就是分享的,东西都是拿来就用。所有权是邪恶的私有制发明的。
我觉得「偷窃」这里不恰当,刑法里的盗窃一般都是偷走拿来盈利,显然孩子不是这个目的。所以,这里应该改为教育「独自占有」这个问题。」

- 整个 171 楼的回复

- 175 楼「你要扯刑法也没问题啊。刑法是检察院起诉,你孩子带到检察院门口说要登记孩子偷窃,要求按照国法处理 ,你看别人会给你什么脸色?」

- 177 楼「我知道你很洋洋得意,对高院的论据很是自信。猜你多半还在读书,或者毕业不久,信奉的是 圣人立法,海专精算,可能你都没听说过 海专精算这个典故,我就给你贴一下:
我对这些顶级权威怎么看呢? ctbz 呗,一把梭。
你想讨论理论,我也刚好去查了一眼理论(指维基百科)
我送你一句老祖宗智慧作为结束: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 182 楼「哈哈哈,你算不算偷了公司的电?不出意外刷 v 站不是你的工作吧,属不属于偷了公司的时间摸鱼?」

- 184 楼「并不是。孩子和家长都觉得这就是(迟早)要给孩子们的。(原文第一段)
现实操作里,如果你张口要,这玩意也是能要来的。
托管老师和托管机构只是雇佣关系,你怎么就绝对的卡包是“属于”老师的?
按你这么说,托管班的所有奖品(原文第一段) 都是家长付的费啊。
就如同慈禧太后支付了软件版权一样?哈哈哈哈」

- 186 楼「你这个杠得不行。你应该学习下拳法这样描述:万一奖励事后又反悔了呢?算偷吗?
终于知道加一个“和”了。。。有进步哦,已经超过了全国 1%的网友了。加油。
要说事实对吧,你爷爷那一辈算不算从 KMT 手里偷了中华民国?」

- 187 楼「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法律?这些都是成年人共同体的想象和对现实的妥协。并不是什么真理。」

- 188 楼「你好好想想吧。换你是民警,你不对孩子飞龙骑脸了?
你不是坏人,但一定是很容易在某种体制运作下,无意中参与作恶的那种。」


- 191 楼「包含了场地租赁、员工工资、教材费用、水电费用等等。所以这卡包怎么就变成“和托管老师”了?
所以你也觉得,这个时候执法者可以根据受众灵活释法了?
哈哈哈。。看来在你心目中,法律也就是个婊子嘛。怎么舒服怎么来。


- 194 楼「看片安全吗?翻墙安全吗?你手机安装反诈 app 没?」

- 196 楼「就事论事,你要按照 刑法「盗窃」罪名教育孩子,干脆给孩子买几部法典全部背下来吧,最好再把判例库也背一背。都做到这份上了,要不直接让孩子过法考吧。
你反对吗?谁反对就谁就不客观。」

- 198 楼「你是否准备按照法律严格规定的其他违法去全面教育孩子? 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可不仅规定了「盗窃」,还有别的更多的更严重的罪。
为啥对你来说,「盗窃」 显得如此特别和重要,以至于必须单独跟孩子讲清楚?莫非老哥是有亲身经验?」

- 200 楼「你是受害者不排除你也是加害者啊。我小时候见过同学拿我东西,理由是因为他的东西也被别人拿了而且老师不追究。你用你那套严丝合缝的理论解释下这现象?」

- 203 楼「我的确不懂。所以紧急避险如何跟孩子区分?你快翻下法条
如果孩子不能占有这个玩具,就要跳楼,算不算紧急避险?不要笑,这样的事还真发生过。这样的孩子你如何去教育?
每次教育孩子都拿法律条款,这无非就是利用了和孩子的不平等关系吓唬人罢了。你这种教育方式和“小心警察来抓你”有啥区别?
从你的口气来看是的,你心目中法律地位是神圣而又高于一切的。
这是调侃马恩那一套东西。。
很简单。东西稀缺了才会偷抢。如果「卡包」人手 100 份,还会发生这烂事吗?这里的卡包可以替换成任意东西。
年纪大了看的人多了。。。
这个例子只是说明法律意义上的盗窃,如果你按这个严格教育孩子,只会限制孩子。首先你孩子发展上限也就侯级以下了。」

还有更多的例如「你的娃大概率长大会抱怨 原生家庭 问题。」

你自己看看自己的回复,哪一条是真实材料?满满的都是概念混淆、妄自揣测、臆想一些跟本帖无关的事、随意延伸他人的例子还说不过、不懂社会经济法律的发展、看待事物过于片面、认为顶级权威是草台班子、胡言乱语、人身攻击、胡搅蛮缠、看不懂上下文、断章取义、错漏百出、蔑视法律、在别人失去生命的新闻发🤣的表情、谁弱谁有理、我怕报复判你赢、罔顾事实、一大段回复只挑几句、倚老卖老、以自我为中心、充满霸权、没有换位思考能力、不断地犯一大堆逻辑谬误的回复

----

> 你觉得本案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自诉还是公诉?

自诉,两位当事人,一位是托管机构、另一位是 OP 女儿和 OP (监护人),自诉案件的特征:

- 通常危害程度较轻
- 对社会影响有限,本案影响局限于托管机构和家庭范围内,没有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
- 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托管机构)选择了私下解决的处理方式,没有正式向公安机关报案,且 OP 在 76 楼写了:

> 托管班确实只是把视频发给了我
并且托管老师始终劝我不要把问题扩大化 机构会帮孩子保守好秘密 充分保证孩子的自尊心不受到伤害

考虑到主体是上三年级的未成年人,按照

《刑法》第十七条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综上所述:

于公,起因女儿为三年级的未成年人,涉案金额较小(仅 270 多元),过程中另一位当事人(托管机构)选择保守秘密,不扩大事态、私下解决,结果案件通过赔偿和道歉等方式得到了解决;

于私,OP 得到消息后

“第一时间感觉五雷轰顶,理智几乎崩溃,但忍住没冲孩子发火,直接带她去了派出所”、
“我把孩子偷拿的卡片按照现金价值赔偿给了托管班,还让孩子给托管班老师写了检讨书,让她单独找老师承认错误,确保最大限度地给孩子保留自尊的前提下留下深刻教训”、
“因为有朋友是民警 之前提到过目前有很多家长在孩子出现“类犯罪”(日后容易演变为犯罪的行为)问题时带孩子去派出所接受教育”
“这次的卡片钱是用她未来一个多月的零花钱来垫上,拿来的卡我也没有给她销毁”

的操作是非常负责任的家庭教育。

另外怕你不知道,以你的

1. 没说私人物品具体的价值、具体的物品
2. 没说孩子的年龄、是否故意损坏、事后有无补救
3. 没说损坏的程度、能否修补、能否二次出售
4. 没说家庭环境、家庭教育、家庭背景

这个超简单的例子「你把你私人物品放家里了,你孩子偷偷给你拿走损坏了。算盗窃吗?你会起诉你孩子吗?」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根据《盗窃案中“家庭成员”应包括三类》

> 综合以上分析,盗窃案件中家庭成员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人员: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中国人历来有较强的家族观念,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构成一个家族和亲属圈子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成员,(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理当属于家庭成员。

  长期共同生活,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等较近关系的亲属。包括叔、伯、姑、侄子(女)、姨、舅、外甥(女)、表(堂)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和公婆、儿媳、岳父母、女婿等姻亲。

  其他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长期共同生活的爱心人士与其赡养的孤寡老人、被收养而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未成年人与其养父母,可视为法律拟制上的其他具有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亲属而互为家庭成员。

于公,算盗窃,你可以选择私下解决,就像本帖或普通交通剐蹭的两位当事人一样;
于私,你可以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不谅解,并且你还可以选择不谅解一辈子并且把孩子移出遗产继承权,全看你,所以你懂了吗?
@est #220

> 谁稀罕你澄清了?老孔雀自作多情呢?我有说「独自占有」需要引入法律概念吗?这就是一个亲子教育理念。孩子拿走想玩的东西,需要提前打招呼;一个玩具不能霸占。这个属于自己的东西可以用这样一个理念和他人分享, 公共的东西也可以用上这个理念讲究次序,别人的东西,借来玩也可以用同样的理念按时归还。

你在「托管老师反映孩子偷拿了托管班用来奖励孩子的小马宝莉卡包」的内容上贴上「独自占有」还问「谁稀罕你澄清了」?还是说你认为你这「独自占有」是真理不容质疑么?

还「这就是一个亲子教育理念」,你家小孩在外面偷东西用「亲子教育理念」,这还好是熟悉的托管机构。

OP 女儿「提前打招呼」了?「小马宝莉卡包」是「属于 OP 女儿自己的东西」么?「她太喜欢那个卡片了,太想拥有全套了」叫「不能霸占」叫「公共的东西」?「孩子偷拿」「太想拥有全套了」叫「借来玩」?你家管「太想拥有全套了」「偷拿」来收藏到「卡片册」叫「借来玩」?“刘备借荆州”这种借对吧。

> 你究竟要帮谁说话。。。?

你的例子「你把你私人物品放家里了,你孩子偷偷给你拿走损坏了。」属于家庭内部;
OP 的例子「托管老师反映孩子偷拿了托管班用来奖励孩子的小马宝莉卡包」不属于家庭内部。

> 问题的本质就是你觉得没人比你更懂刑法。再说一遍,法律是为人服务的。不是拿来制造矛盾的。

最高院最高法比我更懂,我引用的都是他们的描述。
法律是为社会秩序服务的。法律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社会的秩序,是为了国家的统治阶级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的工具。
所以法律不仅仅是为人服务,更包括指引、规范、惩戒、教育、强制等多重作用,不能过于简化,而且根据 OP 在帖子中的描述,法律并没有给 OP 制造矛盾,反而造就了更好的家庭教育。

> 你跟孩子讲法律,无非是显摆你这个臭男人吃过很多盐走过很多桥,欺负儿童不懂罢了。

对对对,OP 说的“这位民警同志不光给孩子讲了道理和法律 也给了不少情绪上的安慰”也是如此,请问你教育孩子时讲什么呢?

> 谁稀罕你澄清啊,你澄清谁认可啊。谁 tmd 在乎啊。你可能连身边朋友都不能说服。你有朋友吗?

你将你的观点发到公共空间时就应该知道观点会被支持、被质疑,这本质上还是你的观点引起我的回复,所以请不要试图使用「稻草人谬误」试图将矛头指向谁认可谁在乎不能说服朋友,我针对的只有观点。

但你却针对我们的讨论而不断地进行毫无边际的延伸且发表毫无根据的评论,请你不要「转移话题」,将「针对观点」扩大到「认同感」、「在乎感」。

你不喜欢不想看可以 Block ,我看帖回帖是我的自由。

谁稀罕你回复啊,你回复谁看啊。谁 tmd 在乎啊。你可能连身边朋友都不能说服。你有朋友吗?

> 都反问到这地步了。。。你真的急了。。。。哈哈哈

那你倒是质疑呀、提问呀?都只会说急了,你最拿手的「稻草人谬误」、「先射箭后画靶」、「偷换概念」、「随意延伸」呢?

开始说垃圾话了,拿出点真材实料呗,要不就是打标签扣帽子,谁不会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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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翔有句名言:人们本身不需要普法,因为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个人标榜自己遵纪守法,这个人完全有可能是人渣。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 ·为政》
法律是选择性扣在未成年头上,引用别人的话只放前半截。罗翔这个“可能”可能低估了。。。

后半截是给你看的,你认为你“遵纪守法”吗?

你认为你把「偷窃」改为教育「独自占有」是“遵纪守法”吗?

你认为你把「偷窃」改为教育「独自占有」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吗?

你的“德”在哪里,你的“礼”又在哪里?

是「稻草人谬误」、「先射箭后画靶」、「偷换概念」、「随意延伸」、「臆想」一堆的逻辑谬误吗?

是看不懂上下文、断章取义、错漏百出、蔑视法律、谁弱谁有理、罔顾事实、只挑几句、人身攻击、充满霸权、没有换位思考能力的回复吗?

还好意思把《论语 ·为政》和罗翔贴出来,

- 「做一个最高法的坚决捍卫者。拿起法律大棒,敲打一切不服。 🤣🤣🤣🤣🤣🤣🤣」

- 「王++明明可以合理合法判给那人 12000 ,出于某种原因,她选择硬克扣几千;」

- 「你就是一个大奸大恶的人,我鉴定的。」

- 「出于某种原因,你偏偏要用“你看重”的最高法的那几句漏洞百出的破玩意吓唬人。」

- 「这个法官做的事虽然合法,但是这样做必然会造成不服气,遇到激进的人就会有恶劣后果。」

- 「你的娃大概率长大会抱怨 原生家庭 问题。」

- 「别回帖了。销号做个老老实实的公民哦。」

- 「不认识这几个字。不想了解,关我屁事」

- 「什么时候人才会产生自私和所有权这一概念?穷的时候,东西得靠抢的时候。」

- 「猜你多半还在读书,或者毕业不久,信奉的是 圣人立法,海专精算,可能你都没听说过 海专精算这个典故」

- 「我对这些顶级权威怎么看呢? ctbz 呗,一把梭。」

- 「刑法里的盗窃一般都是偷走拿来盈利」

这就是你的“德”和“礼”吗?这就是你的“遵纪守法”吗?

我想我才“低估”你了,你这一连串回复跟你自己写的「无非是显摆你这个臭男人吃过很多盐走过很多桥,欺负我不懂罢了。」有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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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你从你的 8 楼回复开始重新看看好吗?我在 199 楼已经很明确写了:

- 我引用法律定义并不是因为「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的条条框框」来教育孩子,而是为了澄清'盗窃'的准确含义,并不是你说的「刑法里的盗窃一般都是偷走拿来盈利」和「独自占有」。

- 因为你的定义是错误的所以我才需要引用法律定义和说明现行法律的条条框框,是为了纠正你,所以请不要颠倒因果。

并不是我不知道「未成年人可以用更简单,友好方式来引导和约束行为」,正是因为我知道,看过《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以我在 189 楼明确写了:

- 楼主现在对自己孩子的做法正好是非常负责任的家庭教育,是帮助楼主孩子理解并尊重他人权利、遵守社会规则的必要措施。

反倒是你在不停地偷换我的概念,认为我“摆出最高院的定义、刑法等等法律条文是为了教育未成年人”,麻烦你加深一下记忆,我是为了澄清概念,是为了分清你的「刑法里的盗窃一般都是偷走拿来盈利」和「独自占有」。

76 楼 OP 也说了「这位民警同志不光给孩子讲了道理和法律 也给了不少情绪上的安慰」,有经验的民警同志不也一样用了法律了么,难道当事民警不懂什么叫「更简单,友好方式来引导和约束行为」么?

还是说按照你的改为教育「独自占有」是「更简单,友好方式来引导和约束行为」?你引导了么?你约束了吗?你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就能推断出「孩子和家长都觉得这就是(迟早)要给孩子们的。」、「张口要,这玩意也是能要来的」「怎么就绝对的卡包是“属于”老师的?」这样的想法带有一点点的“引导”和“约束”么?

「卡包(迟早)要给孩子们的」、「张口要就能要来的」、「卡包不绝对属于老师」这满口就是祖辈照顾孙辈的话术,这叫“放纵”、“溺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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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叫「法律是选择性扣在未成年头上」,原来「这位民警同志不光给孩子讲了道理和法律 也给了不少情绪上的安慰」叫「法律是选择性扣在未成年头上」。
@est #218

> 你很喜欢的「稻草人」。所以你稻草谁呢你这?符不符合法律,关你什么事?关这个帖子什么事?有人问你法律意见了?

我设立什么「稻草人」了,请你完整描述。讨论 OP 女儿行为的法律定义是为了澄清「偷窃」和「独自占有」的概念,这对于理解问题的本质很重要。本帖的核心是关于如何教育孩子(帖子的主题:教育方面遇到了一个大问题),而理解行为的性质是教育的基础。

OP 将这个事情发出来让大家讨论标题中的“教育问题”而不是像你一样试图将「偷窃」改成所谓的「独自占有」,如果不是「偷窃」这个概念恰好符合法律中定义的,不然你也不会试图将「盗窃」理解为「刑法里的盗窃一般都是偷走拿来盈利」这么一个片面的解释。另外同样也没人问你法律意见,而你试图将「偷窃」改成所谓的「独自占有」。

> 有人为了几千元命都不要了,还要你来法治教育??你是不是做题做得走火入魔了。。。。?

所以人一生下来就会这样吗?你只看到「有人为了几千元命都不要了」,你能看到前因后果、能看到所有的先天缺陷和后天原因吗?

有的人看到「有人为了几千元命都不要了」会认为“辛苦的农民工跟工头说“接下来几天我不休息,多赚点钱回家””;
有的人看到「有人为了几千元命都不要了」会认为“我烂命一条你不满足我的条件我就要杀了你”。

我看到的是前者,而你看到的是后者,所以我认为即使有人为了小利而铤而走险,也不意味着应该放弃法治教育。相反,这更说明了加强法治教育的必要性。

> 最高法有豁免这一点吗?你前面怎么说的来着,你是不是没翻百科就开始 “妄自揣测”“臆想” 法律实施范围了?

法律确实没有明确豁免家庭内部行为,但法律的实施需要考虑具体情况。家庭内部的教育和管教通常不需要诉诸法律,除非涉及严重的伤害。这就是为什么我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以你的例子「你把你私人物品放家里了,你孩子偷偷给你拿走损坏了。」法律意义上是「盗窃」但现实意义呢,现实中会更倾向于将其视为家庭内部事务。再回到本帖的行为中,「托管老师反映孩子偷拿了托管班用来奖励孩子的小马宝莉卡包」法律意义上是「盗窃」,现实意义这也不是“家庭内部的行为”,所以 OP 的做法很正确,并没有「改为教育「独自占有」」的必要。

而你试图将自然人在公共场所的行为和家庭内部的行为混为一谈本质上还是在回避问题、偷换概念、避重就轻。

> 啊???你也知道孩子是受保护的啊。

正是因为知道孩子受保护,我才强调家长和社会有责任对孩子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保护不等于放纵,而是要通过适当的方式教育孩子。

> 你以为违法 和 法律规定 是一一对应的。其实不是。绝大部分事,可以按显然的法条去解释,但也可以不按你想象,用别的法条解释,甚至可以解释成不违法,现行法律并不具有幂等性和一致性。

但在本帖所描述的事件中,其客观行为具有幂等性和一致性,「托管老师反映孩子偷拿了托管班用来奖励孩子的小马宝莉卡包」这种客观行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盗窃」。

本帖并不是为了讨论其他法律规定、法条和违法之间的关系,而是聚焦于主题中的「教育方面遇到了一个大问题」和我们讨论的根源,即「偷窃」和「独自占有」的概念。

> 王++明明可以合理合法判给那人 12000 ,出于某种原因,她选择硬克扣几千;

请拿出证据证明「判给那人 12000 」是「合理合法」的!

我没有看到过案件卷宗,如果你看到了案件卷宗并且详细阅读过从而得到「判给那人 12000 」是「合理合法」的,我没话说,甚至我更推荐你将这宗案件的卷宗发布的网络上,最起码让我也看看,顺带让这铺天盖地的怀念「王佳佳法官」要求严惩凶手的舆论得到反转。

如果你也没看到过案件卷宗却只因为“事后诸葛亮”的原因认为王法官没「合理合法」的「判给那人 12000 」,那我也“事后诸葛亮”一下,如果当时真「判给那人 12000 」结果时间线还是没变动,王法官还是因为「党某某申请的是 18832.93 元,但王佳佳法官只支持了 12000.00 元,相差了 6832.93 元」而被杀害,你是否还会修改上面的「 12000 」为其他更大的数字甚至于全额「 18832.93 元」?

因为「我弱我有理」「我烂命一条」「我对判决结果不满」就使用暴力夺取别人的生命权,甚至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刘研律师称,判决并无问题」到了你这却变成了「可以合理合法判给那人 12000 」,怎么你比法官和律师还懂?

> 你明明知道未成年人可以用更简单,友好方式来引导和约束行为,出于某种原因,你偏偏要用“你看重”的最高法的那几句漏洞百出的破玩意吓唬人。你谁啊你?

笑了,你看没看懂上下文,麻烦你从你的 8 楼回复开始重新看看好吗?我在 199 楼已经很明确写了:

- 我引用法律定义并不是因为「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的条条框框」来教育孩子,而是为了澄清'盗窃'的准确含义,并不是你说的「刑法里的盗窃一般都是偷走拿来盈利」和「独自占有」。

- 因为你的定义是错误的所以我才需要引用法律定义和说明现行法律的条条框框,是为了纠正你,所以请不要颠倒因果。

并不是我不知道「未成年人可以用更简单,友好方式来引导和约束行为」,正是因为我知道,看过《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以我在 189 楼明确写了:

- 楼主现在对自己孩子的做法正好是非常负责任的家庭教育,是帮助楼主孩子理解并尊重他人权利、遵守社会规则的必要措施。

反倒是你在不停地偷换我的概念,认为我“摆出最高院的定义、刑法等等法律条文是为了教育未成年人”,麻烦你加深一下记忆,我是为了澄清概念,是为了分清你的「刑法里的盗窃一般都是偷走拿来盈利」和「独自占有」。

76 楼 OP 也说了「这位民警同志不光给孩子讲了道理和法律 也给了不少情绪上的安慰」,有经验的民警同志不也一样用了法律了么,难道当事民警不懂什么叫「更简单,友好方式来引导和约束行为」么?

还是说按照你的改为教育「独自占有」是「更简单,友好方式来引导和约束行为」?你引导了么?你约束了吗?你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就能推断出「孩子和家长都觉得这就是(迟早)要给孩子们的。」、「张口要,这玩意也是能要来的」「怎么就绝对的卡包是“属于”老师的?」这样的想法带有一点点的“引导”和“约束”么?

「卡包(迟早)要给孩子们的」、「张口要就能要来的」、「卡包不绝对属于老师」这满口就是祖辈照顾孙辈的话术,这叫“放纵”、“溺爱”!

而且你认为「最高法的那几句」是「漏洞百出的破玩意」?你管这些有明确法律定义的罪名是「吓唬人」?好在这是虚拟网络空间,要在现实真不知道你是不是像「犯罪嫌疑人党某某」一样的人,几句话就能掏出搬砖往人脑袋上砸的人。藐视法律也该有个限度吧。

真不知道当你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会不会使用「最高法的那几句漏洞百出的破玩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还「鉴定我就是一个大奸大恶的人」,我还鉴定你是一个不读书不看报,极端的无政府主义者呢,不就是打标签扣帽子么,谁不会似的。

理性是没有的;事实是不认的;法律是藐视的;马恩是调侃的;例子是乱举的;延伸是随意的;概念是偷换的;逻辑是混乱的;记忆是七秒的;臆想是自然的,结论是我鉴定的。

怎么样?满意吗?
@est #216

> 这是因为你明确 at 我。

是的,因为你的观点在公共空间引发了我们的讨论,我 at 你的原因是明确我的回复是因为你观点而产生的,这是明确的因果关系。

公开发表的观点就应该接受公开的讨论和质疑,包括我的回复,未来看到本帖的人也可以讨论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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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以为法律是绝对真理,所有人都要向法律靠齐,执法是没有成本的,法律是瞬时生效的。如果实际情况和法律不符无脑以法律为准。

> 法律是有成本的,滞后的,法律归根结底是要为人服务。

确实,法律是滞后的,需要不断的完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现有的法律体系。

在本贴里,楼主女儿的行为是客观行为所描述的「盗窃」,我认为这是毋庸置疑的,而这也正是现有的法律体系里清晰描述的,但现行并不是只有刑法,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除开法律外,更加有监护人的责任,再加上有经验的民警,所以整件事情的各个环节的处理我认为是近乎于完美的,更何况 76 楼的 OP 也写了`因为有朋友是民警 之前提到过目前有很多家长在孩子出现“类犯罪”(日后容易演变为犯罪的行为)问题时带孩子去派出所接受教育`。

就像是现在生成式 AI 这么火热,也是先有的生成式 AI 再出现相应的法律和规定,但不能因为相应的法律和规定还没有出现就可以让生成式 AI 随意生成以前法律定义过的违法内容,例如生成违反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内容,这既是对现有权利的保护,也是为未来立法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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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法官做的事虽然合法,但是这样做必然会造成不服气,遇到激进的人就会有恶劣后果。这个动手的人的角度来说,无非是守法苟活,和犯法不要命之间二选一。他连命都不要了,你法律有啥约束力?同样的,你敢说现在的孩子惜命吗?我不觉得。

你这就有“事后诸葛亮”的意思了,《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这些法律和规定都有明确描述:“法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

虽然我也不了解法官判案的具体步骤以及接触的文件,但是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以及常识来说,法官无法得知案件当事人是否婚姻、是否贫穷、是否激进、是否属于少了点钱就不要命的那种人,否则就很容易因为各种其他不相关的因素像「同情心泛滥」、「我弱我有理」「害怕被报复」从而影响判案的公正性。

且上面澎湃新闻的文章也写的很清楚,这位「王佳佳法官」也正是因为其专业性和公正性而获得的大量好评,她还有很多连包装都没有打开的锦旗。

很多人都是这样的,平时行为看起来正常的,因为一件小事就暴跳如雷甚至在开车时都能因为后车按了一下喇叭就开始斗气路怒最后造成惨痛的交通事故。

所以法官依法判决不应该导致暴力报复,这个极端案例恰恰说明了我们需要更好的法治教育。

至于现在的孩子惜不惜命,这取决于很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教育,每个孩子都是独特的个体,不能简单地直接地笼统地进行概括,不然就像以前经常见到的“XX 后毁了、垮了”没有区别,所以应该关注如何通过教育来培养他们珍惜生命的价值观。

> 你觉得找到了孩子符合最高法解释盗窃的行为,你无非是做题家一样找到了一个匹配的开卷考试样本,恰好有个标准答案而已。但是这除了显得你很会查资料以外,又有什么用呢?

这不是简单的“做题”,「盗窃」这个定义并不难理解。理解法律概念和道德教育的重要性是为了培养负责任的公民,是融入社会必不可少的基本道德。

如果这也算「做题家找到了一个匹配的开卷考试样本」那么那些凭借现行法律和规定判案的法官、在路上给违规停车占用消防通道的车辆贴罚单的交警、根据病情给患者开药的医生甚至于男女生孩子的行为,做着一些前人可循的规律的事情不都是「做题家找到了一个匹配的开卷考试样本」了吗!


> 你觉得你不服气,我再举个最简单例子,你把你私人物品放家里了,你孩子偷偷给你拿走损坏了。算盗窃吗?你会起诉你孩子吗?

家庭内部的行为和公共场所的行为有本质区别,家长有责任教育孩子,请不要把两种行为混淆。

比如大部分家庭里只有一个厕所,不分男女,但公共场所的厕所通常都分男女甚至还有残障人士专用,不能因为在家里可以随便上就认为去到公共场所后就可以随意进入异性厕所甚至随意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厕所。

> 你不起诉,是不是知法犯法,有法不依,选择性释法,执法不严?

孩子是未成年人,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 哦对了,你的任何解释,都可以一比一套到楼主这个例子上。托管班何尝不是第二个家,托管老师何尝不是孩子的临时父母呢?

托管班和家庭有本质区别。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为基础的最小社会单位。托管班是公共服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特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将其等同于家庭是不恰当的。

根据权责对等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将托管班「偷换概念」成“第二个家”,将托管老师「偷换概念」成“临时父母”是完全的权责不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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