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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ll21
V2EX  ›  程序员

程序员们注意了,灰色软件开发千万不能碰,真的会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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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tll21 · 214 天前 · 1903 次点击
    这是一个创建于 214 天前的主题,其中的信息可能已经有所发展或是发生改变。

    新闻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mXYwZCxjY64kt_vqGlbZhA

    原来,这个年轻人改写代码,制作了一个远程控制免杀程序,在以区区数百元卖出后不久,就被诈骗集团利用,给受害公司造成了上千万的损失。

    经过审理,刘某因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12 条回复
    klo424
        1
    klo424  
       214 天前   ❤️ 1
    可怕,犯罪嫌疑人在你那买了把刀去杀人,检察官会认为你也有罪。
    ytll21
        2
    ytll21  
    OP
       214 天前
    @klo424 #1 可怕,犯罪嫌疑人在你那买了把刀去杀人,检察官会认为你也有罪。
    -----------------------
    检察官认为你卖刀的时候,意识到对方会用刀去杀人,所以卖刀的人是有责任的。
    shixuedela
        3
    shixuedela  
       214 天前   ❤️ 2
    明显比喻错了.远程控制免杀程序.免杀已经定型了,刀不止可以作为凶器也可以作为厨具.按你这么说沟通软件也有错.因为他给诈骗集团提供了便利.要比喻也是比喻枪支. 有人买了枪杀人了.那卖枪的人有罪吗?
    ytll21
        4
    ytll21  
    OP
       214 天前
    @shixuedela #3 要比喻也是比喻枪支. 有人买了枪杀人了.那卖枪的人有罪吗?
    -----------------------
    这。。。枪和刀也没差多少呀,枪可以上山打兔子,不行吗。。。
    codingwang
        5
    codingwang  
       214 天前
    《被诈骗集团利用》所以对诈骗集团的追踪和惩罚在哪里呢,没看到呢,逮到一个替罪羊就算结案了吗
    GoogleAds
        6
    GoogleAds  
       214 天前
    结案 出院!
    kangwei
        7
    kangwei  
       214 天前
    为了几百就去卖免杀软件是多缺钱
    ztm0929
        8
    ztm0929  
       214 天前 via iPhone   ❤️ 1
    我觉得关键词在于“免杀”,这是法官判定制作者主观意图的最主要原因,如果你做了这个远程控制软件,但是不加入免杀抗检查的技术,也就不构成主观侵害他人计算机的意图。

    那刀具售卖举例,大街上路人看到有人拿着刀自然会躲的远远的。可是你专门制作了特殊材料,使得这把刀外观看不出来并且安检设备也识别不出来,那坏人靠着这个干了坏事自然也要追责到你,因为你专门做了抗安检这件事情。
    ytll21
        9
    ytll21  
    OP
       214 天前
    @ztm0929 #8 可是你专门制作了特殊材料,使得这把刀外观看不出来并且安检设备也识别不出来,那坏人靠着这个干了坏事自然也要追责到你,因为你专门做了抗安检这件事情。
    -------------------
    明天来检察院上班!
    ztmzzz
        10
    ztmzzz  
       214 天前 via iPhone
    想起来吾爱有人做个 html 打包还是啥的就被抓了,虽然最后放了,但是你法我笑。
    yusheng88
        11
    yusheng88  
       214 天前 via Android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这个得了解下,什么时候犯了都不知道= =
    mayli
        12
    mayli  
       213 天前
    不过应该有个比例原则吧,“在以区区数百元卖出后不久”,也就是盈利百元,那么罪责应该也是这个数量级的才符合常人的逻辑。
    原文应该是 https://m.thepaper.cn/detail/27211357

    不过这个也是经典的口袋罪了,跟寻衅滋事一个类型的帽子。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5 条第 3 款规定的罪名,被理论界戏称为计算机流氓罪[1]。随着中国对网络审查的加强,又因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195 号)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导致警方可援引此罪将建立或者协助 VPN 翻墙者定罪,此罪也逐渐沦为口袋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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